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緝字,112年度,30號
CTDM,112,審訴緝,30,2023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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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緝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武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尚武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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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