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319號
CTDM,112,審訴,319,202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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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楷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蔡鎮豪


張國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766號、110年度偵字第1554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二、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 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 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 之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 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萬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己○○、丙○○、丁○○均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且均明知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



物之清除、處理,仍共同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10年4月間,由己○○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 之代價,委託丙○○於同年4月14日23時起至翌(15)日8時30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前往臺南市○○區 ○○路○段00○0號、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市○○區○○路○ 段000巷00號之3倉庫等地,載運含有一般廢棄物之太空包合 計28包,然因重量過重,遂再由丙○○通知丁○○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營業大貨車,2人分別駕車載運上開太空包,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管 理之高雄市○○區○○000○000地號國有土地(即高雄市○○區○○路 000○0號旁之土地)上卸貨堆置,丙○○再將上開3萬元報酬與 丁○○朋分,由丁○○分得1萬8千元,由丁○○分得1萬2千元。二、案經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委任乙○○告訴及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己○○、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被告丁○○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三卷第40頁,本院卷第68、73、75、87頁),核與告訴 代理人乙○○、證人許明豪沈家年謝啟明於警詢時之證述 相符(見警一卷第69至75、79至86、89至91,警二卷第97至 98頁),並有系爭國有土地土地產籍表、土地勘查表、使用 現況略圖、廠房租賃契約書、終止契約書、現場勘察(訪查) 紀錄(含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 靠行服務契約書、車輛買賣契約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 察大隊督察紀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工作紀錄 單、函文、檢測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車牌號碼000-0000號 營業大貨車車輛動態紀錄、現場及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被 告丙○○手機聯絡人資料翻攝照片、被告己○○行動電話門號查 詢資料、本件案發地點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一卷 第11、101至105、111至115、129至139、143至169、181至2 09、225至261頁,警二卷第103至105、173至179、183至189 、195至213、229至234、237、243至248頁),足認被告3人 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等上開犯行均堪認定。二、論罪科刑:
 ㈠按廢棄物之運輸屬「清除行為」,廢棄物之傾倒則屬「處理 行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3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 照)。是核被告己○○、丙○○、丁○○所為,均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等就上開犯行,



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㈡起訴書所犯法條欄僅記載被告3人該當清除行為,並無處理行 為部分,容有誤會,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記載被告丙○○、 丁○○載運廢棄物至國有土地上卸貨堆置之事實,且起訴法條 與本院判決適用之法條為同一法條同一款次,是以並無變更 起訴法條之必要,併予說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己○○、丙○○、丁○○任意將裝有廢棄物之太空包 堆放於國有土地,對生態環境及國民衛生均造成不良影響; 兼衡被告己○○有詐欺、恐嚇取財等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1至97 頁),且於本案居於主導地位,於偵查時否認全部犯行,於 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被告丙○○則是受被告己○○之委託, 被告丁○○再受被告丙○○之委託,而為本案非法清理廢棄物之 犯行,2人均無遭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9至102頁),被告 丙○○於偵查時坦承客觀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 被告丁○○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又本案國 有土地上之廢棄物尚未清除,業經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擬定 清理計畫,尚待環保局核准,預估清理費需223萬餘元等情 ,業據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在卷(見本院 卷第68、74頁),可知被告3人之犯行對於環境衛生所生危 害尚未回復;兼衡被告3人均自陳高中或高職畢業之教育程 度,被告己○○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約3萬元,未婚, 無子女,獨居、被告丙○○打零工,月收入約1至2萬元,離婚 ,1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扶養,獨居、被告丁○○以務農、運 輸為業,已婚,育有4名子女,其中1名尚未成年,與配偶及 子女同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緩刑部分:
 ㈠被告丙○○、丁○○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99至102頁),足認其等素行良好,因欠缺環境保護之認 識,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均坦承犯行,尚 知悔悟,且其等於本案均非居於主導地位,主觀惡性非鉅, 信經此次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考諸刑罰之 積極目的,在於預防再犯,對於初犯、惡性未深者,若因偶 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目的,是本院認其等所受宣 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之規定,均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㈡惟考量被告丙○○、丁○○法治觀念淡薄,為確保其等記取教訓 ,避免再犯,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



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命 被告丙○○、丁○○均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 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各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各向公庫支付 6萬元,並各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如未履行本判 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 丙○○、丁○○所為之緩刑宣告。
四、被告丙○○、丁○○因本案犯行而分別取得1萬8千元、1萬2千元 之報酬,業據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 68頁),核屬其2人犯罪所得,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丙○○、丁○○之罪項下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錄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市肅字第11068604540號卷 警一卷 2 保七三大三中刑偵字第1100006807號卷 警二卷 3 橋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2155號卷 偵一卷 4 橋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2247卷 偵二卷 5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47號卷 偵三卷 6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66號卷 偵四卷 7 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卷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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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