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楷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蔡鎮豪
張國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766號、110年度偵字第15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19號案件,原定於112年10月5日上 午10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高雄市市停止上班上課 ,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