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堅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林宏語
張嘉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振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少
連偵字第3號、111年度偵字第10181號、112年度偵字第67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下午十六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乙○○、丙○○被訴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14時29分宣判,惟因颱風 來襲,高雄市停止上班上課1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 進行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 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