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79號
CTDM,112,單聲沒,79,2023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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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
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板手及六角板手各壹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鈺儒因加重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9033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 扣案之板手及六角板手各1支,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以112年度偵字第90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板手及六角板手 各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 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 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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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