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8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思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思沂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行為人需向具偵查追訴犯罪權限之機關 自承犯罪而受裁判,方符自首之要件。經查,被告於肇事後 留於事故現場,並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員等 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惟前 開紀錄表所指「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係指被告就其駕駛 自用小客車與證人李沛憶發生碰撞之事故而言,尚非被告已 向到場警員主動表明其有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又細究全案 卷證,未見被告就其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有於警方對其進 行酒精測試前承認犯罪之情形,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併 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 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當知服用酒類,將使人體反應速度變慢 ,且對於身體協調性、專注力、判斷力具有不良影響,又近 年因酒後駕車致人死、傷之交通事故屢屢發生,酒後不應駕 車之觀念,亦經政府大力宣導而廣為週知,故對於酒後不應 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險性,應有所認識,竟漠視公眾交通安 全與自身安危,在酒測值達每公升0.61毫克之情形下,仍率 爾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 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 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有
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佐,素行難謂良好;復考量被告本案所犯已肇致 事故,其行為所致危害更甚;暨被告自述五專肄業之智識程 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謝長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18566號
被 告 李思沂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思沂於民國112年8月26日14、15時許,在臺南市山上區某 工地飲用保力達藥酒及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 同日18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5分許 ,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不慎與李沛憶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經警 據報前來,並於同日20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61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思沂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李沛憶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檢 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1各1份、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2份、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行車紀錄器 影像擷圖4張及現場照片25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檢 察 官 謝 長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