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92號
TYDV,112,除,29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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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熊舒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孫大華之繼承人,孫大 華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孫大華於 民國111年12月6日死亡後,系爭股票業經孫大華之繼承人協 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系爭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乃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112年5月11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孫大華之繼承人,孫大華原執有系爭股票, 嗣孫大華死亡後,系爭股票經孫大華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 單獨繼承等節,有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卷附孫大華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孫大華其餘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中信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8日中信銀代理字第1122 91094號函可按。又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D-62403-6 1 1000 2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79-NX-21931-0 1 500 3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81-NX-36270-9 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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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