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原 告 廖美麗
詹廖素真
被 告 阮素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素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本院業以 112年度救字第93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確定。而本院既於 民國112年8月3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6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