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瀚賢
鍾卉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劉秉杰
上列當事人因112年度訴字第412號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