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集義祠
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 告 謝秀英
江雨軒
江蓉蓉
江婷婷
中華光明之家共生家園協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心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於本院第四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