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72號
TYDV,112,訴,2072,2023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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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72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戴慈容

戴慈惠

廖士閔
廖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
之9、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先位聲明係確認兩造
間就桃園市○○區○○○街00號1樓及夾層、83號1樓及夾層及85號1樓
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之租賃關係存在,理由略以兩造原本之
租約約定有附停止條件之優先承租權,被告故意使條件不成就,
依民法規定視為條件成就,雙方已成立新租賃契約等語,並依原
告提出110年台北西松郵局存證號碼2598至2600號存證信函、112
年之台北西松郵局存證號碼3093至3095號存證信函之記載,其願
以如內容所載之租金,自112年9月20日起至122年9月19日止承租
桃園市○○區○○○街00號1樓及夾層、83號1樓及夾層及85號1樓房屋
(下合稱系爭房屋),本院審酌原告自行提出之續約條件應係經
過合理評估而堪認接近起訴時當地市場租賃行情,則系爭房屋自
112年9月20日起至122年9月19日止之租金總額至少為新臺幣(下
同)1,980萬元(依據原告提出系爭房屋續約之租金及租期計算
加總,內容均詳卷);備位聲明一則因原告未提供被告與第三人
之租約,而無法核定其價額,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暫時核定為165萬元;備位聲明二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960,582
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
明之1,9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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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