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10號
TYDV,112,訴,2010,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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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0號
原 告 郭季涵


被 告 藍士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士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藍士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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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