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8號
原 告 黃雅雯
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義麟
葉夙芹
楊子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