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周莊真治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余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
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