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94號
TYDV,112,補,994,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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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葉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珮琪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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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