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補償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91號
TYDV,112,補,991,202310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徐里妹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蓮間請求交付補償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8,84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