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1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九瀧紡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夕乙○○送達回證名字誤載為張弘一故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 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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