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陳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
告移轉登記之5筆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46,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