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44號
TYDV,112,補,844,2023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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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李智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與親屬或人格權無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
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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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