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廣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5,
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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