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4號
原 告 奇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訴訟代理人 絲漢德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德克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35,
001元【計算式:184,050歐元×34.42(即起訴日112年10月3日臺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歐元現金賣出匯率),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735號裁定意旨參照】,利息部分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6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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