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03號
TYDV,112,補,1103,2023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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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3號
原 告 黃莓翠
廖義
黃翠蓮
黃茂秦
黃茂晃
黃小翠
被 告 溫翠紅

沈先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翠紅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間就桃園市○○區○○段00
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2月25日以買賣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
地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值定之,參酌系爭土地112年1月之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00元,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3
40平方公尺,以此估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
應為88萬4,000元(計算式:2,600元×340平方公尺=88萬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更正起訴
狀及後附書證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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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