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廣天寺
法定代理人 李文鈺
被 告 李文瑞
李文正
李文祥
李文治
李文鏡
李吳秀蓮
李黃鳳春
李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瑞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2,703,44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3,8
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一:
被告 應有部分(三筆土地均相同) 李文瑞 126分之19 李文正 6分之1 李文祥 126分之19 李文治 6分之1 李文鏡 000000000分之0000000 李吳秀蓮 60000分之9999 李黃鳳春 6分之1 李慧蓮 00000000分之1276 總計 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地號(中壢區廣青段) 面積(A) 公告現值(B) 原告請求移轉範圍(C,如附表一) 價額(計算式: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88 20448.2㎡ 9,900元 0.000000000 202,433,806元 2 188-1 174.28㎡ 9,900元 0.000000000 1,725,343元 3 188-2 2883.31㎡ 9,900元 0.000000000 28,544,293元 總計 232,703,4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