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05號
TYDV,112,聲,205,2023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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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陳美竹
代 理 人 陸儀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68號請求履行契約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 明其於112年9月21日上午11時30分於第42法庭進行112年度 訴字第468號請求履行契約案件之言詞辯論程序,為確認筆 錄記載是否明確以維權利,請准交付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經本院命聲請人敘明其具體之主張及欲維護之法律上利 益後,聲請人已於112年10月13日具狀陳明,爰認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 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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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