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893號
TYDV,112,監宣,893,2023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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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吳建頤


相 對 人 李震珂
住○○市○○區○○路000號0樓(即雙 慈護理之家)
關 係 人 吳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 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 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 震珂長期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即雙慈護理之家) ,且無行動能力,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上開說明,本件 應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震珂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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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