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吳建頤
相 對 人 李震珂
住○○市○○區○○路000號0樓(即雙 慈護理之家)
關 係 人 吳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 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 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 震珂長期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即雙慈護理之家) ,且無行動能力,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依上開說明,本件 應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震珂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