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雅萍
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劉雅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 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 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