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2年度,118號
TYDV,112,救,118,2023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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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曾富生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何秀英
鄭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向本院起訴, 因聲請人屬法律扶助法所定之無資力者,符合法律扶助對象 ,該訴訟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 桃園分會)准予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法扶桃園分會審核准 予扶助訴訟代理乙節,有聲請人提出法扶桃園分會之訴訟代 理人委任狀1份在卷以為釋明。且核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及 檢附之證據,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有待實體調查,始能知悉 其勝負之結果。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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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