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原 告 張鍾月英 鍾福祥 鍾福森 鍾福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被 告 鍾正錠 鍾正泰 鍾碧春 鍾玉萍 鍾玉瓊 鍾吳玉招 陳秋潯 鍾雨晴 鍾思敏 鍾欣如 鍾碧雲 鍾碧鈴 鍾正興 鍾秀琴 鍾菊英 鍾福銓 鍾福宏 鍾秀珠 鍾秀蘭 鍾芳英 鍾花妹 鍾福權 鍾正炫 鍾正偉 鍾正宗 鍾福治 陳鍾桃英 彭康榮 彭美萍 彭美蓮 彭美琪 鍾美英 鍾沛霖 鍾正隆 鍾慧美 鍾惠雯 鍾怡君 鍾君儀 鍾福輝 鍾福林 鍾福炎 鍾福吉 鍾秋英 鍾雪英 鍾吳蘭妹 鍾福烜 鍾福晋 鍾翠娥 葉如萃(即鍾正文之遺產管理人) 湯永裕(即湯鍾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湯雯蘭(即湯鍾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湯志隆(即湯鍾素英之承受訴訟人) 湯曉慧(即湯鍾素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鍾福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鍾福烜」;關於「其繼承人鍾吳蘭妹、鍾福煊、鍾福晋、鍾翠娥繼承,渠等應繼分各為40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其繼承人鍾吳蘭妹、鍾福烜、鍾福晋、鍾翠娥繼承,渠等應繼分各為20分之1。」;附表二編號55「鍾福煊」之記載,應更正為「鍾福烜」。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 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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