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全聲字,112年度,6號
TYDV,112,家全聲,6,2023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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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萱儀
代 理 人 林巧雯律師
陳令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金鵬
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等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家全字第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因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本 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 卷宗及民事裁定書可稽。茲聲請人以兩造就上揭本案已經和 解,假扣押原因消滅,為此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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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