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代 理 人 王琇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 院100年度建字第7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6%,爰依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當事人倘未支出訴 訟費用,自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必要,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實益,不應准許(最高 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17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72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76%,餘由 相對人負擔,惟據聲請人自承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所繳納,則 訴訟程序過程中聲請人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釋明其曾支出 其他訴訟費用,依上開說明,即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 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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