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3177號
TYDV,112,司繼,3177,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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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謝榮振


被 繼承人 楊榮星(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楊榮星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惟法院若已依上開規定,就 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選定遺產管理人,則凡屬同一被繼承人 所有之遺產,均在上開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職務範圍內,應無 就同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再行重複選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榮星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死 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現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 110年度訴字第1760號返還代墊款案件繫屬於本院,經本院 民事庭諭令應追加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故有為被 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訴 字第1760號民事庭函影本與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楊榮星之遺產,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以11 0年度司繼字第1316號、110年度司繼字第1356號、110年度 司繼字第2281號裁定選任李德正律師為被繼承人楊榮星之遺 產管理人,此有上開裁定影本、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及司法 院家事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 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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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