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505號
TYDV,112,司票,2505,2023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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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黃建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增權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本票原本、表明本票票號TH00 00000號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3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僅補繳聲請費,其餘 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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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