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抗 告 人 王優色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寶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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