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鄒富景即鄒興星
0000000000000000
鄒喻如即鄒涵蓁即鄒麗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黃憶珊即范黃芹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提出其戶籍所在即古坑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及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影本等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堪予採信。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