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救字,112年度,21號
TYDV,112,司執救,21,2023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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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救字第21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鄒富景鄒興
0000000000000000

鄒喻如即鄒涵蓁即鄒麗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黃憶珊范黃芹鶯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執行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執行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執行費者,執行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執行救助,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二、聲請人提出其戶籍所在即古坑鄉公所低收入戶證明及11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影本等件,主張其無資力支出執行費,堪予採信。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執行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 冠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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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