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9502號
TYDV,112,司執,99502,2023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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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502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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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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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語晴即趙嘉慧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對已於112年8月25日死亡之債 務人趙語晴即趙嘉慧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 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 正,因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揆之 前開說明,尚無不合。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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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