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9367號
TYDV,112,司執,99367,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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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936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巫宗諺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張凡邠張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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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聯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及相對人所有之自小客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 苗栗縣竹南鎮、自小客車亦位於苗栗縣竹南鎮,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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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