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8476號
TYDV,112,司執,98476,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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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476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H男
甲男
前列H男、甲男共同
代 理 人 游聖佳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余啟豪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存款。經查, 該帳號係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新生分公 司之帳號,而該分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正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又聲請人備位聲請如該存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沒收 時,聲請核發收取命令等情。惟按「沒收物、追徵財產,於 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 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 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 價所得之價金」,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該 存款如有沒收之情事,應由聲請人依前開規定,向檢察官提 出聲請,一併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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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