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98411號
TYDV,112,司執,98411,202310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8411號
債 權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債 務 人 通沾即CHAMNAN THONGJAN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 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又 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9號本票裁定 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惟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9月26日命其於文到後五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 2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請 債權人於聲請更正裁定後再重新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1/1頁


參考資料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