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2149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黃騰超即黃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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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就與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中壢龍岡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
000000)內之存款(下稱系爭存款)是勞保暨年金專戶,並
提出存摺封面為證,依法不得扣押,爰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
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之扣押命令係對異議人設於
中壢龍岡郵局帳號059042執行存款,與本件異議人所稱上開
帳號0000000明顯不同,異議人異議意旨,應不足取。再者
,就本院執行059042號帳戶內,有第三人富邦人壽契變匯入
新臺幣(下同)416,317元,足認並非專戶帳號,且異議人有
相當之資力,不因交易明細中有勞保局之轉入款項而有所不
同,本件執行異議人21,694元存款,並非無據。
四、綜上所述,聲明人上開主張尚難逕認有據,本件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