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78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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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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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曾鴻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
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予
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
明。
二、債權人持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2552號債權憑證(原審執
行名義為本院110年度促字第1213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於10
9年11月23日即已入監在押服刑迄未出監,且上開執行名義
係於110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於其戶籍地址。準此,上開支
付命令之送達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該裁判尚不生
執行力,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參考資料:81台抗114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