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75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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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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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廖英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居住於雲林縣,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