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6020號
TYDV,112,司執,106020,2023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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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020號
債 權 人 許蕙宇
債 務 人 鄭家軒即鄭玉華鄭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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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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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