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6020號
債 權 人 許蕙宇
債 務 人 鄭家軒即鄭玉華即鄭瑜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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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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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
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