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4369號
TYDV,112,司執,104369,202310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369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呂彥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 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 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 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如有其他方法如扣薪、分期付款 、展期延還款等執行方法可供選用,且又能達到清償債務之 目的時,應採取對債務人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為債務清償手 段。倘若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 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 段,即屬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555號委員提案第12943號說明節錄)。蓋強制執行係債權人 聲請執行法院運用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其債務,藉以實 現債權之程序,具有公法性質,其主體具有多重關係之特殊 性,涉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係人等,非單純為債務人 與國家之關係,因而強制執行實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 行界限須以比例原則內涵為範界依據,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 原則之審查時,須衡量當事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所受附屬損 害等因素,具體審酌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



衡當事人間之利益及公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更㈠ 字第59號裁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76號確定支付命令為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呂彥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然查:
 ㈠按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強制執行需兼顧當事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不得逾越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亦不能使債務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更不利益之情,此為 強制執行法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執行法院所應遵循 之原則。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不應僅以債權人之利益為最 初與最終之考量,否則將產生不計代價的為債權人執行強制 執行程序,以致造成債務人財產可能為不合理之賤價拍賣等 ,於經濟不景氣時,將造成債務人之重大損害,而債權人亦 未必獲利,對社會經濟有不良之影響。(姜世明教授著,《 強制執行法之基本原則與理念》,刊登於月旦法學雜誌103年 2月版)。
 ㈡本件執行債權僅有新台幣(下同)20,841元及其利息,而依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與系爭 不動產同街之大樓,於111年11月至112年3月間交易之價格 每坪約23.3萬元至25.1萬元。上開資料雖非系爭不動產之客 觀價格,惟不動產價格本有區域性,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坪 數約為27.05坪(含共同使用部分之坪數),依區域行情推估 ,債務人所有系爭不動產至少有數百萬元之價值,與聲請人 之債權金額顯不成比例。又聲請人聲請執行系爭不動產,將 支出測量費、差旅費及鑑定費等諸多程序費用,且系爭不動 產之執行亦影響抵押權人之權益。相較本件執行之債權數額 ,如此大費周章僅為實現數萬元之利益,卻不成比例影響抵 押權人、債務人之財產利益、居住利益,輕重顯有失衡;又 首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之適例即為「債務人因積欠數十萬元 ,而執行法院卻採以拍賣債務人所擁有價值約數百萬元或千 萬元以上之不動產為清償手段」,是本件聲請人就系爭不動 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與前開所舉之例完全相同,甚 有過之,當有違背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所揭露之公平合理 原則。準此,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應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明鴻          
附表:         
112年司執字104369號 財產所有人:呂彥輝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八德區 廣福 662 1171.95 10000分之159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86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之1 8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四層: 60.59 合計: 60.59 陽台10.09,花台1.28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894、898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