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4159號
TYDV,112,司執,104159,2023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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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59號
債 權 人 劉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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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鄭櫻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45,037元, 且未提出已依執行名義提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之證明文件,經 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 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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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