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4119號
TYDV,112,司執,104119,202310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劉明杰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吳偉萌吳欽宗宋春玉(歿)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宋春玉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揭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2917號債權憑證正本為 執行名義,對債務人吳偉萌等三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查,本 件債務人宋春玉已於民國105年3月1日死亡,有債務人宋春 玉之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故債務人宋春玉既已死亡而喪失權 利能力(民法第6條規定參照),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宋 春玉自無當事人能力,則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 債務人宋春玉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是本件 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