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5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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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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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銘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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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
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