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3464號
TYDV,112,司執,103464,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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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46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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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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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韓岱倫(原名:韓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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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屬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鶯歌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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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