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3158號
TYDV,112,司執,103158,202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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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315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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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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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少君
張溱芸張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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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徐少君等所有對第三人之存款債 權、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新北市、台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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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