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26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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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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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鍾雲章即雲禾企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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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限公
司之執行業務所得、承攬報酬債權,而和泰移動服務股份有
限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