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101852號
TYDV,112,司執,101852,202310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185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周采蓁周安婕周芸竹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公司係設 址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