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0185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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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周采蓁即周安婕即周芸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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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強制執行,惟查第三人公司係設
址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